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企业共同组织、管理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上岗实习的学生安排必要的带教老师,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并给予适当的补贴。
企业应当为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的实践和培训提供条件和方便,加强职业学校教师技术能力培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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