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十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十条 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在实习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女学生到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岗位实习。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且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等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夜班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女学生到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岗位实习。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且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等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夜班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