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十二条 职业学校可以依托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的学徒岗位,开展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以工学结合的方式提升学生技能水平。
企业对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可以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通过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形式共同培训培养职工。
企业对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可以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通过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形式共同培训培养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