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十四条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统筹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行业发展动态、人才需求、学校资源等信息,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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