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立校企合作企业评价制度,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依法给予表彰和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本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办职业学校购买企业自主开发的、体现产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课程。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本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办职业学校购买企业自主开发的、体现产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课程。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