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校企合作和学生权益保障等情况,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应当将职业教育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是否结合行业、企业、受教育者的实际需要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发布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校企合作和学生权益保障等情况,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应当将职业教育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是否结合行业、企业、受教育者的实际需要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发布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