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以德为先、爱岗敬业,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和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任教。
市和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职业学校发展和办学规模,动态调整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中的一定比例,应当用于聘请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教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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