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制定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培训规划并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职业学校应当对新任教师开展岗前规范化培训;应当安排从事职业教育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到相关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职业学校应当对新任教师开展岗前规范化培训;应当安排从事职业教育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到相关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