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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