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行业组织依法共同组建多元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
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