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四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符合校企合作要求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为合作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支持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为合作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支持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