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按照百分之二点五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一线职工职业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报告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接受财务主管部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的检查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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