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公办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公办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支出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民办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办学运行经费。
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由举办者按照核定的学校规模安排落实。
民办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办学运行经费。
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由举办者按照核定的学校规模安排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