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中等、专科、本科、研究生等不同层次职业学校教育衔接贯通培养制度,逐步提高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用型本科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和规模。
本市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择优推荐制度。
本市探索建立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学分转换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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