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办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支出标准。
前款规定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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