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的实训场所、课程、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应当面向普通中小学校开放。
普通中小学校应当通过职业体验活动等形式,开展职业启蒙教育。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开设职业生涯教育、劳动技术和职业技术等职业教育课程;或者根据需要,在相关教学课程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为普通中学学生接受职业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实施职业知识和多样化技能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高中程度文化知识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可以实行学习成果互认和课程融通。
普通中小学校应当通过职业体验活动等形式,开展职业启蒙教育。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开设职业生涯教育、劳动技术和职业技术等职业教育课程;或者根据需要,在相关教学课程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为普通中学学生接受职业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实施职业知识和多样化技能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高中程度文化知识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可以实行学习成果互认和课程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