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开发和编写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等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课程和教材。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创新教学内容和方式,组织实习教学,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
职业学校应当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创新教学内容和方式,组织实习教学,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
职业学校应当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