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意见,制定职业教育专业发展规划,引导职业学校科学设置并动态调整职业教育专业。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专业设置符合产业需求、课程内容符合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的要求,设置调整专业,增强职业教育专业的适应性。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专业设置符合产业需求、课程内容符合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的要求,设置调整专业,增强职业教育专业的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