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实训和上岗实习。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参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职业学校举办实训、实习基地。
职业学校举办实习基地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职业学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可以在取得的经营活动收入中,列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实习学生的劳动津贴等支出。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参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职业学校举办实训、实习基地。
职业学校举办实习基地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职业学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可以在取得的经营活动收入中,列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实习学生的劳动津贴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