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章程,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支持保障教师和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行业问询协商机制,吸纳行业和企业代表参与审议学校重大事项。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支持保障教师和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行业问询协商机制,吸纳行业和企业代表参与审议学校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