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九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颁发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职业学校,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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