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八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职业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二)学校章程;
(三)学校资产证明;
(四)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二)学校章程;
(三)学校资产证明;
(四)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