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六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由其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