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