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培养与劳动就业相结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产教深度融合,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职业教育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