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职业教育应当符合职业教育改革和产业发展方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弘扬工匠精神,提高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文化素质、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为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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