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引导、支持、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业学校教育和以文化教育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区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职业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和区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提高工作协同性,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