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业务指导职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开展职业教育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等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开展职业教育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