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