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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