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