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控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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