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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