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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