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健康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健康保护 第三十四条 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