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健康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健康保护 第三十四条 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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