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健康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健康保护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