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测定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测定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超标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