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测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测定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