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测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测定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