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测定

第二十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测定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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