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七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