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本市各级国有资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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