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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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
第二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
第三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第四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
第五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第六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第八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十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二章 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二章 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
第十二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二章 职权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二章 职权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
第十四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二章 职权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
第十七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
第十八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
第二十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职工代表人数在三十人至一百人的,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纠正...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社区、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生...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实施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职...
第四十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工会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时,...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总工会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企...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因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工...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国有资产、教育、科技、文化、卫...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