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社区、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行业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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