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实施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二)指导、督促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落实本条例各项规定、行使各项职权;
(三)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组织等确定实施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召集人和责任人;
(四)督促落实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组织依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提出处理建议。
(一)组织、协调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二)指导、督促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落实本条例各项规定、行使各项职权;
(三)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组织等确定实施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召集人和责任人;
(四)督促落实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组织依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