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