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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