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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