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