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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