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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