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